許多人常問:「我以前看過醫生、得過病,到底還能不能買保險?」
答案是:當然可以! 關鍵在於「據實告知」與「時間軸的精準判定」。
投保時,保險公司評估的是你的健康風險,而健康告知書就是我們與保險公司溝通的橋樑。
讓我們拆解既往症、已在疾病的判斷邏輯,並對照健康告知書的「關鍵字」協助你精準填寫,最後補充你必須知道的法律權利義務!
一、 核心概念:既往症 vs. 已在疾病
- 既往症:投保前的舊疾,但目前已痊癒或穩定。保險公司會根據險種與病情,評估是否能正常承保、加費或批註排外。
- 已在疾病:投保時疾病已經發生或正处于發病狀態(無論你自己知不知道)。依據《保險法》第 127 條,投保時已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對該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二、 健康告知書填寫指南(破解問題核心)
填寫告知書的黃金原則是:問什麼、答什麼,不隱瞞也不誇大。請抓緊問卷中的時間軸與動作關鍵字:
| 項次與時間範疇 | 告知書問題核心 | 關鍵動作與判定標準 | 勾選與解答建議 |
| 第 1 項:最近 2 個月內 | 任何受傷或生病 | 曾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無論大病小病(含感冒、拔牙、皮肉傷),只要 2 個月內有看診開藥,都需據實填寫。 |
| 第 2 項:過去 1 年內 | 特定中重度疾病(如潰瘍、痛風、高血脂、青光眼等) | 曾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針對列表內的特定疾病,1 年內有看診或拿藥才需要告知。 |
| 第 3 項:過去 2 年內 | 健康檢查異常 | 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 健檢報告有紅字且醫師有建議進一步複檢或治療才算;若僅是提醒「定期追蹤」,定義則視各家條款細節而定。 |
| 第 4 項:過去 5 年內 | 任何受傷或生病 | 住院治療 7 日以上 | 包含連續住院或因同一傷病累計住院達 7 天以上者。 |
| 第 5 項:過去 5 年內 | 重大或慢性疾病(高血壓、癌症、糖尿病、肝硬化等) | 曾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 列表內的慢性病即使目前藥物控制得很好,只要 5 年內有看診拿藥就必須告知。 |
| 第 6 項:目前 | 身體機能狀況 | 失明、聾啞、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缺失、麻痺、變形) | 評估「現階段」的生理失能狀況。 |
| 第 7 項:婦女欄 | 1 年內婦科疾病 / 目前懷孕 | 治療/診療/用藥;是否懷孕及週數 | 針對女性特定器官疾病與懷孕狀態進行告知。 |
| 第 8 項:過去 1 年內(健康保險專屬) | 常見輕中度疾病(胃炎、支氣管炎、椎間盤突出、肌瘤等) | 被告知罹患並接受治療、診療或用藥 | 健康險審查較嚴格,範圍涵蓋常見的門診發炎或小腫瘤。 |
三、 投保必知!《保險法》權利與義務
1. 保戶的義務:據實說明(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若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即使事故發生後亦同(除非保戶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
解除權時效:保險公司自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 1 個月,或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不得解除契約。
2. 保戶的權利/責任界限:已在疾病免責(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項下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這意味著就算保險公司過了 2 年解約期不能解約,針對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依然依法不予理賠。
PANPAN 潘達結語:生過病不代表買不到保險,誠實告知才是保障自己權益的最好方式!有任何健康告知的疑慮,建議準備好過往的病歷或體檢報告,讓專業的業務人員協助核對時間軸與問項,才能買得安心、理賠順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