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問題』我生過病到底可不可以買保險?到底如何評估與判斷已在疾病及既往症?

許多人常問:「我以前看過醫生、得過病,到底還能不能買保險?」

答案是:當然可以! 關鍵在於「據實告知」與「時間軸的精準判定」。

投保時,保險公司評估的是你的健康風險,而健康告知書就是我們與保險公司溝通的橋樑。

讓我們拆解既往症、已在疾病的判斷邏輯,並對照健康告知書的「關鍵字」協助你精準填寫,最後補充你必須知道的法律權利義務!

一、 核心概念:既往症 vs. 已在疾病

    • 既往症:投保前的舊疾,但目前已痊癒或穩定。保險公司會根據險種與病情,評估是否能正常承保、加費或批註排外。
    • 已在疾病:投保時疾病已經發生或正处于發病狀態(無論你自己知不知道)。依據《保險法》第 127 條,投保時已發生的疾病,保險公司對該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二、 健康告知書填寫指南(破解問題核心)

填寫告知書的黃金原則是:問什麼、答什麼,不隱瞞也不誇大。請抓緊問卷中的時間軸動作關鍵字

項次與時間範疇告知書問題核心關鍵動作與判定標準勾選與解答建議
第 1 項:最近 2 個月內任何受傷或生病曾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無論大病小病(含感冒、拔牙、皮肉傷),只要 2 個月內有看診開藥,都需據實填寫。
第 2 項:過去 1 年內特定中重度疾病(如潰瘍、痛風、高血脂、青光眼等)曾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針對列表內的特定疾病,1 年內有看診或拿藥才需要告知。
第 3 項:過去 2 年內健康檢查異常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健檢報告有紅字且醫師有建議進一步複檢或治療才算;若僅是提醒「定期追蹤」,定義則視各家條款細節而定。
第 4 項:過去 5 年內任何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 7 日以上包含連續住院或因同一傷病累計住院達 7 天以上者。
第 5 項:過去 5 年內重大或慢性疾病(高血壓、癌症、糖尿病、肝硬化等)曾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列表內的慢性病即使目前藥物控制得很好,只要 5 年內有看診拿藥就必須告知。
第 6 項:目前身體機能狀況失明、聾啞、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缺失、麻痺、變形)評估「現階段」的生理失能狀況。
第 7 項:婦女欄1 年內婦科疾病 / 目前懷孕治療/診療/用藥;是否懷孕及週數針對女性特定器官疾病與懷孕狀態進行告知。
第 8 項:過去 1 年內(健康保險專屬)常見輕中度疾病(胃炎、支氣管炎、椎間盤突出、肌瘤等)被告知罹患並接受治療、診療或用藥健康險審查較嚴格,範圍涵蓋常見的門診發炎或小腫瘤。

三、 投保必知!《保險法》權利與義務

1. 保戶的義務:據實說明(保險法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若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即使事故發生後亦同(除非保戶能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

解除權時效:保險公司自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 1 個月,或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不得解除契約。

2. 保戶的權利/責任界限:已在疾病免責(保險法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項下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這意味著就算保險公司過了 2 年解約期不能解約,針對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依然依法不予理賠。

PANPAN 潘達結語:生過病不代表買不到保險,誠實告知才是保障自己權益的最好方式!有任何健康告知的疑慮,建議準備好過往的病歷或體檢報告,讓專業的業務人員協助核對時間軸與問項,才能買得安心、理賠順心!